鎮江市財政局、工信局于近日聯合發布了《2018-2020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則規定了地補的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 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
2. 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 40%。
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對經省級認定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 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 600 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關于印發《2018-2020 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轄市、區財政局、鎮江高新區財政國資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穩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 號)、《省財政廳、省工信廳關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 號)、《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鎮政辦發〔2017〕140 號)等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2018-2020 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 真貫徹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鎮江市財政局 鎮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3 月 18 日
2018-2020 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 號)、《省財政廳、省工信廳關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 號)、《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鎮政辦發〔2017〕140 號)等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所指的地方財政補貼包含省級、市級、轄市(區)補貼。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 2018-2020 年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各種類型汽車技術要求符合當年度國家、省有關部門文件規定。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蘇政辦發〔2017〕5 號)、《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產業〔2019〕49 號)、《鎮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鎮政辦發〔2018〕63 號)等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 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 貼額的 30%。
2. 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當年度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 40%。
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對經省級認定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 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 600 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國家有關部委對補貼政策有重大調整或省市有明確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財政補貼政 策的另行公布。
三、補貼分擔方式
(一)鎮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根據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計算補貼金額,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
(二)應由我市各級財政負擔的車輛購置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其中:丹陽、揚中、句容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轄市財政全額承擔;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轄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含駐鎮單位) 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企業根據稅源屬地、其他單位根據機構所在地,按市、區體制比例分擔;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按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稅源屬地原則和財政體制比例負擔。
(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按建設屬地原則,即根據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四、補貼資金申報
(一)申報方式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 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屬地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4S 店)向屬地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申請。
2. 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申請。
3.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其他組織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二)申報時間
1. 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申報時間為次年 3 月底前。各轄市
(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 后,在規定時限內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 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資金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 2)、車輛行駛證和發票復印件(膠裝成冊)、企業申報材料等一式兩份。
2. 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補貼申報時間為次年 3 月底前。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規定時限內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資金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 3)、企業申報材料等一式兩份。
3. 申報工作采用紙質申報和線上申報同步的方式,網站地 址: http://180.101.143.228:8088/auth,企業須于申報日期內進行申報,逾期申報渠道將關閉。
(三)企業申報材料
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 4);
2. 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 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 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 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7. 5 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 5);
8.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 4);
2. 汽車銷售機構 (4S 店)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 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 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提供至購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已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證明);
6. 5 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 5)
7.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 6)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 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 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 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 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 7);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補貼資金撥付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由各轄市(區)財政撥付到位。
1. 應由市級財政分擔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補貼負擔原則,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至市直企事業單位及轄區財政部門。各轄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預算指標單及撥付通知后,于 30 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2. 應由丹陽、句容、揚中財政分擔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各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并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
3.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稅源屬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 店),汽車銷售機構(4S 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 4S 店,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轄市(區)財政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三)鎮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
按照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貼資金中的省補資金采用“先預撥、后清算”辦法下達,由省轄市統籌用于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市財政局根據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將省預撥資金預撥至各轄市(區)財政局,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 5 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原則上限于全市范圍內;非鎮江市戶口的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截至購車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需在鎮江市已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投資建設充電樁必須符合市相關規劃,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加強對充電設施安全狀態的實時監控,保證充電設施運行安全,并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并將車輛相關狀態信息接入至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整車企業,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市至少建有 1 個固定的售后服務點,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將有關數據接入至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否則不予享受地方財政補貼。
七、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工信局牽頭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市工信局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各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把關。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按分工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并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三)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