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市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的通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政規〔2017〕47號)規定的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12月31日調整為2019年6月25日。
根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對在哈爾濱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哈爾濱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今年3月,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地方政府退出新能源汽車補貼機制作出規定,明確2019年3月26日至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地方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哈政規〔2019〕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日前,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地方政府退出新能源汽車補貼機制作出規定,明確2019年3月26日至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地方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據此,市政府決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政規〔2017〕47號)規定的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12月31日調整為2019年6月25日。
專此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
附件:《關于調整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的通知》解讀
《關于調整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的通知》解讀
日前,市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的通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政規〔2017〕47號)規定的哈爾濱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有效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12月31日調整為2019年6月25日。
根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今年3月,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地方政府退出新能源汽車補貼機制作出規定,明確2019年3月26日至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地方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