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業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及結果公告
證券代碼:600397 股票簡稱:安源煤業 編號:2019-036 公司債券代碼:122381 公司債券簡稱:14安源債 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及結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4月4日,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了《安源煤業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2018-014),對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江煤銷運分公司”)訴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宏公司”)、陳箭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情況進行了披露。 江煤銷運分公司不服(2018)贛01民終449號二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訴。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銷運分公司通知,江西省高院已開庭審理并作出再審判決?,F將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6年6月,江煤銷運分公司因與鑫宏公司、陳箭買賣合同糾紛事項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西湖區法院受理了本案。后西湖區法院審查,將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山湖區法院”)審理。 二、訴訟案件事實及請求 (一)本案事實 江煤銷運分公司與鑫宏公司簽訂了《合同書》。江煤銷運分公司依約預付煤款,鑫宏公司未如約足額供貨,應返還江煤銷運分公司預付款313萬元,陳箭提供擔保。江煤銷運分公司多次向鑫宏公司、陳箭催款無果。2016年6月24日,江煤銷運分公司將其訴至西湖區法院。 (二)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返還預付款3129321.46元,承擔逾期利息663587.62元(暫以6%年利率自2012年11月19日計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資金占用費1990762.86元(暫以18%年利率自2012年11月19日計算至2016年5月31日 止),利息和資金占用費計算至全部清償日止。 2、判令陳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二被告承擔。 三、一審情況 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開庭審理,原告江煤銷運分公司主張向被告鑫宏公司支付款項790萬元,被告對其中690萬元予以認可。對于其中原告主張通過承兌匯票方式向被告支付的100萬元,被告是否收到該款項,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足以證實,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結算價差79899.6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定被告實際應返還的款項為2049421.86元。 2017年12月26日,青山湖區法院于作出(2016)贛0111民初1206號民事判決書: 1、被告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江西煤業集團銷售運輸分公司2049421.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49421.8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2年11月14日起計算至本院指定還本之日止);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290元,由原告負擔21190元,被告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負擔31100元。 四、二審情況 本案二審于2018年3月9日開庭審理。上訴人江煤銷運分公司提供了被告收到1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證據,法院予以認定。2018年3月22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8)贛01民終449號民事判決: 1、撤銷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2016)贛0111民初1206號民事判決; 2、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江西煤業銷售運輸分公司欠款3049421.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以3049421.86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五、再審情況 本案再審于2019年3月27日開庭審理,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贛民再44號民事判決書: 1、維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44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一、撤銷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2016)贛0111民初1206號民事判決”、“二、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運輸分公司欠款3049421.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還清欠 款之日止,以3049421.86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44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三、駁回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運輸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3、陳箭對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44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4、陳箭按本判決第三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追償; 5、駁回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銷售運輸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4576元,由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運輸分公司負擔32104元,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負擔62472元,陳箭負擔10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六、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案已終結,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 特此公告 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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