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團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68 證券簡稱:尖峰集團 公告編號:2017-020 債券簡稱:13尖峰01 債券代碼:122227 債券簡稱:13尖峰02 債券代碼:122344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收到 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尖峰集團”)副總經理張峰亮先生于 2017年 8月 11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54 號)(《關于對張峰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張峰亮,你于 2017年 7月 17 日買入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00股,后于2017年 7月 18 日賣出公司股票500股。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 人員,你買入公司股票后六個月內又賣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此外,你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賣出公司股票500股,也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 號)相關規定。 鑒于你及時采取措施自查自糾,未造成嚴重影響,且公司董事會已于 2017 年 7月 21 日就此次事件發布致歉公告,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 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個 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的要求,督促張峰亮先生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同時公司董事會已將此事項通報了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此為戒,加強對《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證券賬戶的管理,嚴格規范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杜絕此類事項的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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