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關于收到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20-03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公告中含義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26.55%股權) 中通銀萊: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 [(2020)京民申 2379 號]及民事再審申請書,中通銀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 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對安泰生物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京 01 民終 2323 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訴訟案件的背景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安泰科技轉讓所持有安泰生物控股股權項目”的議案》,同意將公司所持有 的安泰生物 65%-70%股權,在北京市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2015 年 6 月 29 日, 經北京市產權交易所確認,中通銀萊通過競價交易方式,以 8,553.022 萬元的價 格摘牌受讓安泰生物 70%股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分別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及 2015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轉讓所持北 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31)《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掛牌轉讓所持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權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5-051)。 2016 年 9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一份和開 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件,案號(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中通銀萊以本公司向其轉讓安泰生物股權存在糾紛為由起訴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 物股權交易合同。本案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訴訟 中中通銀萊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將解除合同變更為撤銷合同。2017 年 10 月 25 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其 2017 年 9 月 1 日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書,凍 結本公司基本賬戶項下人民幣 9,000.00 萬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分別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和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巨潮資訊網公布的《公司 2017 年年度報告》 《關于參股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42)。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 號(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判決結果如下:撤銷中通銀萊與安泰科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簽訂《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合同》;判決 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通銀萊返還股權轉讓款 85,530,220 元,同時賠償利息損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以 9,474,066 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計算至返還股權轉讓款之日為止,第二部分以 76,056,154 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計算至返還 股權轉讓款之日為止。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 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01)。 根據上述一審判決結果,公司于 2018 年末按照會計準則確認預計負債100,404,995.95 元。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的事實及采納的 證據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于 2019 年 1 月 9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核實、調查和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2019 年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 京 01 民終 2323 號。判決結果如下: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民事判決;駁回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 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483,787 元、財產保全費 5,000 元,均由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469,451 元,由中通銀萊(北京) 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 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安泰生物股權轉讓訴訟案件二審判決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69)。 二、申請再審的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 36 號 1 幢第 12 層 09 號。 法定代表人:崔海飛,經理 。 再審被申請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76 號。 法定代表人:李軍風,董事長。 原一審被告、二審原審被告: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永豐產業基地永澄北路 12 號。 法定代表人:李威,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中通銀萊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對安泰生物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京 01 民終 2323 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終 2323 號民事 判決。 2、請求依法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民事 判決。 3、請求依法判決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再審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訴訟為中通銀萊在二審敗訴之后申請的再審案件,截至本公告日,案件處于再審審查階段,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積極應訴并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京民申 2379 號]; 2、再審申請書。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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