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關于收到再審勝訴裁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20-03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再審勝訴裁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公告中含義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26.55%股權) 中通銀萊: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裁定書》([ 2020)京民申 2379 號],對安泰生物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作出終審裁定,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訴訟案件的背景 2015 年 6 月 29 日,經北京市產權交易所確認,中通銀萊通過競價交易方式, 以8,553.022萬元的價格摘牌受讓安泰生物70%股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5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掛牌轉讓所持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權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5-051)。 2016 年 9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一份和開 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件,案號(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中通銀萊以本公司向其轉讓安泰生物股權存在糾紛為由起訴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 物股權交易合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巨潮資訊網公布的 《關于參股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42)。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 號(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在巨 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01)。 根據上述一審判決結果,公司于 2018 年末按照會計準則確認預計負債100,404,995.95 元。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的事實及采納的 證據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于 2019 年 1 月 9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核實、調查和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2019 年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 京 01 民終 2323 號。判決結果如下: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民事判決;駁回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 求。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安泰生物股權轉讓訴訟案件二審判決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69)。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 及 民事再審申請書,中通銀萊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泰生物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民事申 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31)。 二、申請再審的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 36 號 1 幢第 12 層 09 號。 法定代表人:崔海飛,經理 。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 76 號。 法定代表人:李軍風,董事長。 一審被告:北京安泰生物醫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永豐產業基地永澄北路 12 號。 法定代表人:李威,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中通銀萊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對安泰生物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京 01 民終 2323 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終 2323 號 民事判決。 2、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33217 號民事判決。 3、請求依法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三、再審判決情況 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現有的證據,二審法院認定安泰科技在股權轉讓交易活動中不存在欺詐,且中通銀萊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股權交易合同》存在其他應予被撤銷的情形,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其該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中通銀萊基于《股權交易合同》應被撤銷的事由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亦缺乏基礎,二審法院予以駁回亦無不當;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中通銀萊的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再審主張,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通銀萊(北京)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裁定結果為終審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影響。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京民申 2379 號]。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7 月 3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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