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東莞實施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于鋒反映,東莞很多廠房和居民家庭的用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沒有房產證,而東莞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東莞發改局”)只認房產證,否則就不能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備案申請,所以項目只能停滯。
由“唯一房產證”改為“房產證或土地證”
記者在東莞發改局2014年6月下發的“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發改【2014】178號)”上看到,第二章第七條第三項中的3條中,項目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項目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
但現實情況是,東莞很多廠房和居民家庭的用地歸村民集體所有,并沒有辦理國家層面的房產證。于鋒因此詢問東莞發改局是否可用其他證件作為替代,但東莞發改局的解釋是唯一房產證,其它的證件不行。
“我們辦理其它業務(如營業執照等)時,國家就認可由村委會確認的產權證明,但是辦理光伏發電業務就一定要房產證,是否門檻太高?”于鋒質疑道。
據記者了解的最新情況,東莞市這一不合理現象已經得到了改善。經多個光伏企業反映實際情況后,東莞發改局已于去年年底做出了調整——如項目單位無法提供物業產權證明(如房產證),須提供國有或集體土地證。
然而,問題并未迎刃而解。于鋒告訴記者,很多廠房連土地證都沒有。
對于這種情況,東莞市發改局回復稱,“按文件上提交。凡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建筑物,我局一律不予以備案。”
于鋒的分布式項目不得不停了下來,他的光伏熱情也被澆滅了一大半。“在東莞做太陽能發電,是水中花,鏡中月,可看不可得。”于鋒一臉頹然卻也無可奈何。
“疑難雜癥”并非個案
分布式光伏發電因缺少房產證或土地證而遇阻的情況并非只存在于東莞,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土地證和房產證這個問題,我們在很多地方碰到過,包括北京。”記者咨詢多位在全國開拓分布式業務的EPC,他們均表示遇到過這樣的案例。
一位EPC表示,“可以讓村委開證明,不過有的地方不行。”
航禹太陽能董事長丁文磊表示,“這屬于少數案例,目前還沒有解決辦法。”他認為地方發改委的要求是合理的,防止今后產生糾紛。“現在只要提供房產證或者土地證中一個證件即可。既保證項目的合法性,也避免了產權不清晰的問題。”
另有人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有些超前了。“房產證和土地證沒有問題的還沒有大規模啟動,更別說這樣的疑難雜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