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到2016年政府購新能源車占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同時明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3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占比,尤其指出在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5%。
此次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范圍,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覆蓋范圍之廣、層級之多尚屬首次。
國管局資產管理司負責人指出,此方案必將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帶頭示范作用,為破解新能源汽車“久推不廣”困局作出貢獻。